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18

案號

KSYV-113-家暫-115-20241018-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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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離婚等及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方式事件,聲 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 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雖定有明文。惟按暫時處分,非有立即核發,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者,不得核發,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4條亦有明文。衡諸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是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即為暫時處分之事由,應由聲請暫時處分之人,提出相當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000年0月0日結 婚,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丙○○(000年0月00日生),詎料相對人自111年00月00日因故攜同未成年子女丙○○返港定居,迄今未歸,致使聲請人無法親自與未成年子女丙○○當面互動,期間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視訊要求多藉詞推託或擅自更動時間,致聲請人無所適從,且視訊期間常因故中斷。為此,爰提起本件聲請,請求暫定會面交往方式如聲請暫時處分狀附表1所示。 三、相對人則稱:視訊乃因子女意願或時間恰巧不能配合而無法 順利進行,之後因雙方無法協調而無法再約定視訊時間,並非蓄意不配合,目前可以定在每週一晚上九點視訊,視訊時間最長20分鐘等語。 四、經查: ㈠相對人為香港地區人民,於000年0月0日與聲請人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丙○○(女、000年0月00日出生),嗣相對人因遭聲請人施暴及以自殘施壓,於111年00月00日攜女返回香港,並向本院聲請保護令獲准,目前起訴請求離婚及酌定親權、按月給付子女扶養費等,聲請人則另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等情,有本院000年度婚字第000號及000年度家親聲字第000號案件所附戶籍謄本、000年度家護字第0000號民事通常保護令等卷證可參,堪認屬實。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阻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視訊等情,固提出視訊時間紀錄及對話紀錄為證。然依上開紀錄以觀,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間每月均有相當視訊時間,雖時間長短不一,然此容因未成年子女年紀尚幼、專注時間有限使然,且相對人於工作之餘尚須兼顧照護子女起居責任,時間上自難完全配合,實難以此逕認相對人有阻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視訊會面之情。況且,兩造均同意目前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視訊時間可固定於每週一晚上9時至9時20分,目前執行狀況尚可,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可參,並經聲請人陳明在卷(000年度婚字第000號卷宗第107頁、123頁),堪認相對人並無聲請人所指惡意阻撓聲請人與子女視訊之行為。至該次視訊時間及互動內容,仍應尊重子女情緒及當時狀態而定,並宜由聲請人多方嘗試以提升子女興趣之方式進行,方能使親子連結更加自然愉快,尚難因目前未成年子女難以融入視訊情境,即將此責任均推由相對人承擔。  ㈢此外,聲請人雖請求於寒、暑假期間應增加其任擇數日前往 香港探視未成年子女,並應於特殊節日額外增加一小時視訊期間等情。然而,未成年子女與相對人情感依附緊密,目前於香港在相對人同住照顧之下,生活情緒均屬穩定,有訪視報告可參,又臺港節日文化尚有不同,渠等親自會面交往時間,仍應視兩造生活情狀、依兩造協調之日期決定,尚難任由聲請人自行擇定,以免損及未成年子女權益。且未成年子女丙○○目前年紀尚幼,專注時間亦難持久長達一小時,業如前述。故綜觀兩造陳述、所提事證等內容可知,聲請人目前已能固定於每週一晚間穩定與未成年子女以視訊方式為會面交往,足認聲請人之會面交往權益已受相當之保障,本件應無暫定聲請人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並未釋明有何急迫情形,非立即核發聲請人所聲請之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請求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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