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YV-113-家暫-155-20241127-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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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甲OO 相 對 人 乙OO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 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依暫時處分之立法本旨,係為因應本案裁定確定前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滯實現所生之危害,故聲請法院核發暫時處分,以有家事非訟事件為前提。 二、經查,相對人雖向本院提起離婚等事件(113年度家調字第0 號),聲請人並為本件暫時處分聲請,惟相對人業於民國113年10月8日具狀向本院撤回上開離婚等事件,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本件暫時處分聲請,因已無本案之請求存在而無所附麗,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