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YV-113-家暫-182-20241025-1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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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甲00 住○○市○○區○○巷00○0號 相 對 人 乙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聲請 人聲請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於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對 於未成年子女OO(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本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OO(年籍資 料詳如主文,下稱未成年子女),兩造於民國0年0月0日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由相對人單獨行使親權並與相對人同住。但聲請人經常聽聞未成年子女表示遭相對人因心情不好即成為出氣筒之說法,聲請人對此深感揪心,爾後,相對人並未改變照護未成年子女之方法,甚至曾持槍對準未成年子女,或執掃帚、徒手毆打未成年子女。相對人於113年間又毆打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於暑假返回聲請人住處時將自身痛苦告知聲請人,聲請人遂與相對人溝通改由其行使親權,但經相對人拒絕,未成年子女不願返回與相對人同住,聲請人將未成年子女接回照顧至今。但聲請人因非法定代理人而無法順利為未成年子女辦理申請中低收入戶或低收入戶等相關補助,亦無法因此而申請醫療費用減免、學校獎學金等,而有經濟上無法支應之急迫危險,實有必要為未成年子女暫定親權行使人。而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母親,已將未成年子女接回照顧,為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爰請求暫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等語。 二、按「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 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關於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法院所認適當之暫時性舉措;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並應迅速優先處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兩造本為配偶,育有未成年子女,兩造於0年0月0 日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由相對人單獨行使親權並與相對人同住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堪認為真。另聲請人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繫屬於本院113年度家非調字第0號調解(下稱本案),尚未審理終結一節,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無訛,亦認屬實。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曾持槍對準未成年子女,或執掃帚、徒手 毆打未成年子女乙節。經查,相對人於0年間即曾因與女友發生爭執而波及未成年子女,徒手毆打未成年子女臉、肚子,並命其在門口跪下、以腳對之踹踢,相對人當時並未否認有對未成年子女施暴,但無悔意,甚至表示未成年子女返家後就死定了,未成年子女當時對於返回相對人住處有顯著排斥以及畏懼;嗣於0年間,未成年子女之導師發現其腰部有明顯瘀青,未成年子女表示此為因睡過頭遲到而遭相對人處罰;後於0年間暑假期間未成年子女前往聲請人住處同住時,因過往相對人曾責打未成年子女以及要求未成年子女買酒等情事,加上未成年子女原與相對人約定要轉學至茂林國中就學,但相對人卻於約定之辦理時間不見蹤影等原因,致未成年子女明確表達開學後不想返回相對人住處,對於生活有壓力與不安,未成年子女自此在聲請人住處接受照顧至今等情,有兒少保護案件通報表在卷可證。綜上可見相對人確曾有對於未成年子女不當管教,而此仍造成未成年子女心理陰影,致其對於繼續由相對人照顧深感不安等情,堪信屬實。 ㈢、本院審酌相對人無法妥善行使親權,考量未成年子女尚未成 年,其就學期間申請健保、醫療費用等補助、申請減免學雜費等均須經親權人妥適決定,故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權益,認本件有為暫時處分之急迫性及必要性。再查,聲請人為未成年子女之母親,自其於000年0月間即將未成年子女接回照顧,與未成年子女間相處良好,可見聲請人有適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條件。再衡諸未成年子女年已13歲,其希望由聲請人照顧之意願本院應予尊重。從而,為避免未成年子女因相對人現無法為其行使親權而受有不利益,於本案改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事件程序裁判確定、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就未成年子女之親權,暫時由聲請人單獨任之,並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應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