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YV-113-家暫-200-20241231-2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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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200號 抗 告 人 乙○○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200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 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 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