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時處分
日期
2025-01-09
案號
KSYV-113-家暫-228-20250109-2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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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乙00 代 理 人 劉維濬律師 相 對 人 丙OO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依職權撤銷暫時處分,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113年度家暫字第00號暫時處分 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 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向本院提起離婚、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等本案 事件,並於審理中主張相對人具有00公民身分,且兩造於分居前,相對人即表示將為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稱未成年子女)辦理000身分並一同至00生活,為避免相對人將未成年子女帶離臺灣地區,故另外聲請於本案終結前,未得兩造同意,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不得出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以113年度家暫字第00號裁定「於本院113年度家調字第0號離婚等事件(包括改分之案號)關於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部分之裁判確定或撤回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未得兩造同意,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不得出境」。 三、後兩造於114年1月8日就本案部分成立調解筆錄,約定未成 年子女親權由聲請人單獨行使,並均表示同意解除對於未成年子女之境管,故本院認前揭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之暫時處分實已不當且已無必要,爰依職權撤銷系爭暫時處分,以維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