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YV-113-家暫-68-20241011-3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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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68號 抗 告 人 乙○○ 住○○市○○區○○路000號 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暫時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9月25日本院113年度家暫字第68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