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SYV-113-家暫-68-20241011-4
字號
家暫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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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暫字第68號 聲 請 人 甲OO 住○○市○○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 李榮唐律師 蔡㚡奇律師 相 對 人 乙OO 代 理 人 鐘育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暫時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欄裁判日期「民國111年9月25日」之記載,應 更正為「民國113年9月25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