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喪葬費用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YV-113-家繼簡-100-20250225-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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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00號 原 告 李○○ 被 告 李○○ 訴訟代理人 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原告所請求返還代墊喪葬費用 部分,業已撤回其請求,所餘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部分,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規定之家事非訟事件,應依家事非訟程序為審理裁定,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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