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8

案號

KSYV-113-家繼簡-75-20241128-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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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75號 原 告 丁○○ 被 告 甲○○ 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繼承人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 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乙○○於民國112年7月29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被告甲○○為被繼承人乙○○之配偶,其餘被告則為被繼承人乙○○之手足,均為被繼承人乙○○之全體法定繼承人。系爭遺產於性質上及使用上均無不能分割之情事,惟兩造因故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按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系爭遺產等語,並聲明:被繼承人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割。 二、被告均稱:同意按照應繼分比例分割,就被繼承人之遺產應 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函查銀行存款餘額結果為準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 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又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第2款、第1151條及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被繼承人乙○○之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或居留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憑(本院卷第19至35頁),堪認屬實。因被繼承人並未以遺囑禁止分割遺產,且附表一所示遺產尚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惟兩造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乙○○之前開遺產,即有理由。  ㈡又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遺囑執行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 ,為民法第1150條本文所明文規定。至於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性質上亦屬繼承費用,並由遺產支付之。查被繼承人乙○○如附表一編號1之臺灣銀行○○分行帳戶,依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原有50萬1,938元(本院卷第19頁),然因被繼承人乙○○之喪葬費用乃由上開帳戶中提領支付,並扣除原告先前墊付之醫療費用等,故目前該帳戶餘額為22萬0,926元(本院卷第237頁),則前揭提領款項,既然已由遺產中支付而不存在,依前揭規定,自無從再列入遺產而予分割。  ㈢復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規定,應由 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又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因素,為妥適之判決,不受繼承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查本件原告起訴狀雖主張分割方法乃由被告甲○○單獨取得部分帳戶存款,而就附表一編號2部分存款則由兩造分配;然本院考量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帳戶之部分存款,已經提領用於支付被繼承人喪葬費用,業如前述,則如依原告前述分割方法對於各繼承人間難謂公平,且本件被告均到庭表示願依應繼分比例分割,而觀諸附表一所示遺產多屬存款,性質上亦非不可分,故如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分配予各繼承人,對於繼承人而言較屬公平妥適。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乙 ○○如附表一所示遺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依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係分割遺產之訴,為必要共同訴訟,是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包括原告在內之全體繼承人既因本件遺產分割而均蒙其利,僅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本院因認為本件訴訟費用應由被繼承人乙○○之全體繼承人按應繼分比例負擔,始為公平。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一:被繼承人乙○○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臺灣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220,926元 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存款 臺灣銀行○○分行 000000000000 1,562,400元 同上 3 存款 第一銀行○○分行 00000000000 21元 同上 4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儲蓄分行 0000000000 658元 同上 5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郵局00000000000000 381,792元 同上 6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分行00000000000000 9元 同上 7 存款 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 00000000000000 461元 同上 8 其他 儲值卡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157元 同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 1 甲○○ 二分之一 2 丁○○ 六分之一 3 戊○○ 六分之一 4 丙○○ 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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