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7

案號

KSYV-113-家繼簡-92-20241007-1

字號

家繼簡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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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簡字第92號 原 告 黃真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李崑良 李菊倖 李菊萊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之遺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寄存送達與原告(於同年0月0日生效),有送達證書、113年9月23日收費答詢表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玲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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