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YV-113-家繼訴-111-20241206-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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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黃裴玥 黃郁佳 黃筠喬 被 代位人 黃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關於「繼承人」欄位所示「黃 斐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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