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YV-113-家繼訴-111-20241206-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11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訴訟代理人 陳意明 被 告 黃裴玥 黃郁佳 黃筠喬 被 代位人 黃進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二編號1關於「繼承人」欄位所示「黃 斐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 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