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YV-113-家繼訴-120-20241025-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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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0號 原 告 林○○ 住○○市○○區○○街00○0號2樓 被 告 林○○ 廖○○ 林○○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胤瑄律師 被 告 林○○ 林○○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 少年大樓家事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乙○○、丙○○、甲○○等3人 現住建物(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門牌號碼︰高雄市路○區○○路00○0號)若屬被繼承人林番遺產,則在分割前必須知悉面積為何,此部分有待本院會同地政人員到場履勘測量後始得知悉,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思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