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0
案號
KSYV-113-家繼訴-127-20250110-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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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7號 原 告 OOO 被 告 甲OO 訴訟代理人 李茂增律師 複代理人 吳沂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怡孜律師 被 告 OOO OOO O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被告甲○○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 民國114年1月8日提出家事答辯二狀,主張其有為被繼承人乙○○支出醫療費用、住院費用、看護費用以及喪葬費用等,而應自原告主張被告甲○○應返還之金額內扣除之。是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指本件於民國114年2月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 行言詞辯論程序,且原告應於7日內具狀提出對於被告甲○○上開答辯之具體意見為何暨證據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