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SYV-113-家繼訴-146-20250324-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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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46號 原 告 漳○○ 訴訟代理人 黃斐瑄律師 陳樹村律師 被 告 漳○○ 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一之「被繼承人洪○○○之遺產項目 及價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甲○○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昆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