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YV-113-家繼訴-163-20241113-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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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3號 原 告 林○○ 訴訟代理人 劉○○ 被 告 兼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 被 告 林○○ 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丙○○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 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就被繼承人乙○○○所遺如附表二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二、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負擔四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丁○○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丙○○(下稱丙○○)於民國106年1月9 日死亡,配偶乙○○○(下稱乙○○○)、被告甲○○(長男)、被告己○○(長女)、原告戊○○(次女)及被告丁○○(次男)均為繼承人,而丙○○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尚未分割。嗣乙○○○於112年11月20日死亡,被告己○○拋棄繼承,乙○○○遺有如附表二所示遺產尚未分割。上開繼承人就上開遺產無不分割契約且未能全體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抗辯如下︰ ㈠被告甲○○除附表二編號1、2所示房地希望保持公同共有關係 不分割外,其餘部分同意原告主張。 ㈡被告己○○具狀表示之意思大意同被告甲○○所述。 ㈢被告丁○○未出庭亦未具狀答辯。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及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丙○○、乙○○○先後於106年1月9日及112年11月20日死亡,分別遺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遺產,其中附表二編號1、2所示不動產業已辦妥繼承公同共有登記完畢;另兩造均為繼承人,除被告己○○聲明拋棄繼承乙○○○遺產外,上開遺產應由兩造共同繼承,繼承人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迄今未能達成分割協議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並由本院調得建物及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金融機構回函等在卷可稽,復為兩造所不爭,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又本案繼承人中除被告己○○聲明拋棄繼承乙○○○遺產外(本院卷第219頁),其餘均未拋棄繼承,且丙○○、乙○○○並未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附表一、二所示遺產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則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遺產,自屬有據。 ㈡分割方法擇定︰ 另共有物之分割方法,可由法院自由裁量,究以原物分割、 變價分割或其他方法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之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被告甲○○、己○○雖主張附表二編號1、2所示房地希望保持公同共有關係不分割,然本院審酌此一方案未獲得原告同意,且目前居住上開房地之被告丁○○之意願為何亦不明,再佐以因繼承登記所形成之公同共有關係,此一關係僅為協議或裁判分割前之過渡階段,若繼承人無法達成不分割協議,為兼顧不同意維持公同共有關係之繼承人權益,及促進共有物之經濟利用,附表二編號1、2所示房地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應係符合兩造最大利益之適當分割方法。末以,附表一、二其餘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金融機構存款及投資,兩造均同意依應繼分比例分配,且此一分配方法運作上亦無困難,遂一併諭知由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配。 四、末以,分割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 可互換地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允,雖因被告己○○聲明拋棄繼承乙○○○遺產,導致應繼分比例有四分之一及三分之一之區別,然考量本案訴訟費用不高及避免計算複雜等因素,遂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附表一:被繼承人丙○○之遺產 編號 財產 財產明細 權利範圍(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前鎮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80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06年1月9日) 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2 同上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公教優惠存款帳戶 176萬1,200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06年1月9日) 同上 3 同上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2萬9,352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06年1月9日) 同上 4 同上 臺灣銀行高雄分行活期存款帳號(末三碼829號帳戶 4,054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06年1月9日) 同上 附表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 編號 財產 財產明細 權利範圍 分割方法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鎮○段000地號(面積:75平方公尺) 全部 按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房屋 高雄市○鎮區鎮○段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鎮○○街00號) 同上 同上 3 同上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2分之1 按附表四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4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前鎮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 72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12年11月20日) 同上 5 同上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 1,278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12年11月20日) 同上 6 投資 高雄第三信用合作社前鎮分社股金 2,075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12年11月20日) 同上 7 存款 高雄市○○地區○○○○○○○○○○號00000-00-000000-0) 6,643元及其孳息(基準日112年11月20日) 同上 附表三:應繼分比例(被繼承人丙○○)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4分之1 2 己○○ 同上 3 戊○○ 同上 4 丁○○ 同上 附表四:應繼分比例(被繼承人乙○○○)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3分之1 2 戊○○ 同上 3 丁○○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