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5-01-13
案號
KSYV-113-家繼訴-177-20250113-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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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 原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洪○○ 訴訟代理人 洪○○ 陳才加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被告 洪○○ 訴訟代理人 洪○○ 楊芝庭律師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洪○○ 洪○○ 劉洪○○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子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4號)及 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77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點三十 分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茲因就反請求原告之 請求權基礎,及反請求被告就反請求之答辯均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