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31

案號

KSYV-113-家繼訴-20-20241031-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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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林佑儒 鄭宇辰 參 加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 張明賢 被 告 蔡陳○○ 蔡○○ 蔡○○ 蔡○○ 被 告 兼 上 四 人 共同代理人 蔡○○ 被 代位人 即受告知人 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離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 1日行言詞辯論程序,並定於同年0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惟查,是日適逢颱風,高雄市政府即宣布同日停止上班上課乙節,有高雄市政府人事處公告在卷可稽,則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00月0日下午4時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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