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YV-113-家繼訴-205-2024112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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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205號 原 告 OOO O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   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   者,如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以113年度家補字第62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460元,此裁定已於113年10月11日寄存送達,經10日而於000年00月00日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亦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在卷為憑。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 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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