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YV-113-家繼訴-38-20241021-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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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8號 原 告 許峻銘 住○○市○○區○○路○段00巷00號之 訴訟代理人 許建勛 被 告 蕭能維律師(即孫樂梅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1月15日上午11時在本院 家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為維護 兩造權益,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依上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姚佳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