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遺囑繼承登記
日期
2025-03-06
案號
KSYV-113-家繼訴-62-20250306-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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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俐瑾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珉展 陳紘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1月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7,386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月14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是依前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佑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