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等
日期
2025-02-06
案號
KSYV-113-家繼訴-79-20250206-1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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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79號 反請求原告 OOO 兼 訴訟代理人 OOO 反請求被告 OOO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律師 陳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所明定 。 二、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並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