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YV-113-家聲抗-63-20241101-2

字號

家聲抗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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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抗字第63號 抗 告 人 即關 係 人 乙○○ 相 對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上列抗告人因相對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遺產管理人事件,本 院於民國113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 編號「Z○○○○○○○○○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自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王俊隆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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