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扶養費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YV-113-家聲-166-20241112-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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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和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路0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非訟代理人 陳令宜律師  相 對 人 甲○○  住 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乙○○  住 高雄市○○區○○○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非訟代理人 吳鎧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家聲字第166號給付扶養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2日下午 3時在本院家事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 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彭志崴書 記 官 林佑盈通 譯 翁瑋欣 到庭和解關係人:詳報到單所載。 和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乙○○均應自民國113 年12月起至聲請人死 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 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仟伍佰元之扶養費(付款方式:按月匯款至聲請人指定帳戶,亦即前鎮加工區郵局帳戶,戶名丙○○,帳號:00000000000000號),前開給付每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十二期視為亦已到期;如所餘期數未達十二期者,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人針對民國113 年11月以前對相對人二人之扶養費請求 權亦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確認無訛並無異議簽名於下: 聲請人非訟代理人:陳令宜律師 相對人甲○○:甲○○ 相對人乙○○:乙○○ 相對人非訟代理人:吳鎧任律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林佑盈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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