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日期

2024-11-08

案號

KSYV-113-家聲-221-20241108-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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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甲OO 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67號許可監護人行為 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參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第455號裁定);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始可謂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且經法院裁定許可,方得閱覽卷內文書。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甲○○之父乙OO因失智致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之程度,前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月12日以106 年度監宣字第333 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其長女丙OO為其監護人,指定其長子侯武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㈡嗣丙OO聲請許可處分乙OO位於嘉義縣之土地(下稱嘉義農 地),聲請人於110年7月27日曾收到本院詢問是否同意丙OO出售嘉義農地之通知,斯時乙OO之其餘子女討論後均同意丙OO出售嘉義農地以支應養護等相關費用(案列:110年度監宣字第463號);詎丙OO一邊取得出售部分嘉義農地之價款,竟又同時對乙OO之其餘子女提出給付扶養費等聲請,幸經本院於111年11月4日(按應為111年10月31日)以乙OO之名下財產足以支應其照護費用為由駁回聲請(案列:110年度家聲字第156號)。   ㈢然丙OO迄未將乙OO之養護費用明細公布,卻復於112年3月2 0日(按應為112年2月20日)提出許可處分乙OO位於高雄市仁武區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聲請(案列:112年度監宣字第167號),此次乙OO之其餘子女於審理過程均未收到本院任何通知,也不知裁定結果,聲請人為明瞭系爭房地有無出售,若有出售,則所得價金有無作為支應乙OO養護費用之用,自有向本院聲請閱覽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67號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卷宗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年度監宣 字第333號監護宣告等事件、系爭事件等卷宗,及110年度監宣字第463號、110年度家聲字第156號等裁定核閱無訛,惟查,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亦非系爭事件之判決效力所及之人,聲請人即便身為乙OO之至親,俱與系爭事件之裁定內容或執行結果(系爭事件之主文為許可丙OO代為處分系爭房地,並將出售所得價金應存入乙OO名下合作金庫帳戶內)無關,縱其為乙OO之女,然觀諸聲請意旨,其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之目的無非是欲明瞭系爭房地有無出售,若有出售,則所得價金有無作為支應乙OO養護費用之用,而系爭房地有無處分以籌措養護相關費用,來持續確保乙OO療養身體權益之必要,本院係以乙OO之最佳利益為考量而裁定,乙OO其餘子女同意與否,並非必要條件,至於聲請人質疑丙OO可能未將出售系爭房地所得價款作為支應乙OO養護費用之用,亦即丙OO恐未善盡監護人護養療治乙OO之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聲請人若就此節有疑義,自可另向本院提出改定監護人之聲請。此外,聲請人未提出其他證據,釋明其與系爭事件之卷內文書有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存在,依前開說明,即不應准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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