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31
案號
KSYV-113-家聲-226-20241031-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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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26號 聲 請 人 陳○○ 住○○市路○區道○街00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13年度家 繼簡字第6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分割 遺產事件之當事人,為瞭解民國113年10月22日開庭之敘述內容,爰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交付該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則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所明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65號分割遺產 事件之原告,固堪認聲請人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而上開事件113年10月22日之開庭內容既經本院作成筆錄,卷內筆錄之記載已可呈現該日開庭情形為何,聲請人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定聲請閱覽該期日筆錄已足,當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況聲請人本件聲請,未具體敘明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為何,亦未提出證據證明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為其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手段,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尚屬無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机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