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KSYV-113-家聲-239-20241204-1

字號

家聲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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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聲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保全證據,以因應未來之情事變更 ,另提起他案需求與現有另案繫屬中(與本件基礎事實相牽連),尚需釐清他案爭點,爰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575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17日開庭當天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惟前開111 年度家親聲字第575號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業經本院於112年1月30日裁定,聲請人抗告後經本院112年度家親聲抗字第10號於112年4月25日駁回抗告,該案並於112年5月12日確定,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上開裁定及辦案進行簿資料核閱無誤。故聲請人遲至113年11月22日始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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