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2-10
案號
KSYV-113-家補更一-1-20241210-1
字號
家補更一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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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更一字第1號 原 告 丙○○ 丁○○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肆 拾參元。 理 由 一、本件係原告丙○○、丁○○、乙○○與被告甲○○間分割遺產等事件 ,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家抗字第21號確定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66,407元,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043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涂秀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