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YV-113-家補-377-202410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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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丁○○ 住○○市○○區○○○路00號 甲○○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 費用。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 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 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聲請人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戊○○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38,635,975元,依照兩造應繼分中聲請人應繼分比例為3/4計算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76,981元(計算式:38,635,975 元×3/4=28,976,9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表:被繼承人戊○○之遺產 編 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20,833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2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12) 562元 同上 3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8) 15,115元 同上 4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8) 1,004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5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8) 3,491元 同上 6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48) 9,224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7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8) 42,217元 同上 8 ○○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88) 202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9 ○○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0,010,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10 ○○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0,010,000元 同上 11 ○○市○○區○○○0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公同共有全部;潛在持分1/4) 125元 同上 12 ○○市○○區○○○路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231,100元 同上 13 ○○市○○區○○○路00號房屋(權利範圍:全部) 92,100元 同上 14 華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7,096,037元 同上 15 華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1,000,000元 同上 16 華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3,080,952元 同上 17 華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同上 18 華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500,000元 同上 19 華南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 0,000,000元 同上 20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三多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 00元 同上 21 ○○市○○區○○○○○○○○0○號:00000000000000) 0,006元 同上 22 ○○市○○地區○○○○○○○○0○號:00000000000000) 0,902,363元 同上 23 國泰金股票20,000股 909,000元 同上 24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199股 7,454元 同上 25 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666股 202,855元 同上 26 一卡通票證股份有限公司儲值卡(卡號:00000000000) 242元 合計 38,635,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