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08-08
案號
KSYV-113-家補-535-202408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5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查本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 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