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離婚協議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SYV-113-家補-553-202411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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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53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許淑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原告依兩造離婚協議書約定與不當得利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802,95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