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YV-113-家補-563-202410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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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63號 原 告 丁○○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被 告 甲○○ 丙○○ 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己○○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 5分之1,請求分割遺產。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 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 定有明文。據此,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 示,被繼承人己○○所留遺產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15, 241元,揆諸上開說明,依原告之應繼分5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463,048元(計算式:2,315,241元×1/5=463,04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