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退休俸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YV-113-家補-601-2025021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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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01號 原 告 甲OO 被 告 乙OO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配退休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配被告之退休俸,尚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原告並未載明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故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尚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㈠兩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欲向被告請求之退休俸金額。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長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