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30

案號

KSYV-113-家補-606-20241030-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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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0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丙○○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戊○○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乙○○請求 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代位人乙○○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己○○○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538元,被代位人 乙○○之應繼分為1/4(被繼承人己○○○之子女庚○○已經拋棄繼承, 見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5469號拋棄繼承事件,故被繼承人己○○○ 之繼承人僅有被代位人乙○○及被告丁○○、丙○○、戊○○),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99,885元【計算式:1,599,538元×1/4(乙 ○○之應繼分比例)=399,8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 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4,3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註: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 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附表: 被繼承人己○○○之遺產 編 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30) 86,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2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分部活期儲蓄存款 307,619元 同上 3 高雄市高雄地區農會○○分部活期存款 365,912元 同上 4 高雄銀行○○分行活期儲蓄存款 840,007元 同上 合計 1,599,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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