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YV-113-家補-627-20241104-2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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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2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2 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 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 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可參)。經查,原告主張其為OO O之債權人,請求准予代位債務人OOO就其與被告所共同繼 承之被繼承人OOOO如附表所示遺產(下稱系爭遺產)為分割,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OOO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OOO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 系爭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67,0 88元,又原告主張OOO之應繼分為3 分之1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22,363元(計算式:67,088×1/3=22,363),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高建宇 附表:被繼承人吳陳圳花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台 幣,元以下 四捨五入)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86.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 67,088元 說明:依原告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