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監護人行為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YV-113-家補-655-202410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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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5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 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 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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