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YV-113-家補-661-202410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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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61號 聲 請 人 乙○○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 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 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薛春乎所遺如附表所示遺產,屬於財產權 訴訟,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158萬4 88元,原告主張其應繼分為3分之1,依上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52萬6,829元(計算式:1,580,488元x1/3=526,829 元);又原告主張其代墊喪葬費860元,及薛春乎之扶養費455萬 3,906元,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自被告二人所繼承之應繼分即1 05萬3,659元(計算式:1,580,488元x2/3=1,053,659元)抵扣, 亦屬於財產權訴訟,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58萬488(計算 式:526,829元+1,053,659元=1,580,488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 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 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3.57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941,696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核定價額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60.42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86,688元 3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 251,800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茄萣郵局000000000000 0元 5 存款 興達港區漁會0000000000000000 000元 6 存款 茄萣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000元 共計:1,580,4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