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YV-113-家補-662-202410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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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62號 原 告 甲○○ 住○○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 黃鈞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 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 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本件原告請求分割被繼 承人鄭智元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 載,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988萬53元,扣除負債2449萬9,309 元,剩餘遺產5,538萬744元。依照原告所主張應繼分比例1/5計 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7萬6,149元(計算式:5,5380 ,744元×1/5=11,076,1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9,50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1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830) 658,000元 2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29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7,242,500元 3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85,050元 4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46,389,000元 5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7,506,000元 6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5,042,982元 7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12,000元 8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8.2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220,544元 9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2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82,893元 10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號) 237,300元 11 建物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27,800元 12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號) 283,400元 13 建物 門牌:高雄市○○區○○路○段000巷00號 81,500元 14 建物 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57,600元 15 建物 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00號 162,200元 16 建物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 (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107,100元 17 建物 門牌: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240,700元 18 存款 臺灣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 00元 19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 0元 20 存款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0 00元 21 存款 高雄銀行桂林分行000000000000 0,115元 22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桂林郵局00000000000000 00元 23 存款 星展(臺灣)商業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0 00元 24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0000 00元 25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五甲分行0000000000000000 00元 26 存款 高雄第三信用合社前鎮分社00000000000000 000元 27 存款 鳳山區農會0000000000000000 00,070元 共計:79,880,053元 備註: 1.編號1至9價額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編號10至17價額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載。 3.編號18至27價額依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