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YV-113-家補-670-202410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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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0號 原 告 甲00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00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櫻花律師 被 告 乙OO 莊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 陸佰零玖元,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主張之數項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未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其次,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本於公同共有債權,起訴請求債務人向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給付,非僅為自己利益為請求,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又請求分割遺產之訴,係以遺產為一體,整體為分割,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原告所主張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應繼分之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93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原告請求被告乙○○返還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予兩造公同共有之部分,依前開說明,應以公同共有債權之全部,計算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萬元。其次,原告起訴時主張被繼承人OOO所遺如附表所示財產之交易價值合計748萬6,629元(含OOO對乙○○之返還借款債權20萬元),扣除原告甲○○主張其得請求分配之夫妻剩餘財產金額231萬5,854元後,為517萬0,775元(計算式:748萬6,629元-231萬5,854元=517萬0,775元),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合計2/4計算(計算式:517萬0,775元×2/4=258萬5,388元),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客觀價額為258萬5,388元,應以此核定為本件分割遺產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而前開二請求雖訴訟標的不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以一訴請求分割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其價額則合併計算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共計490萬1,242元(計算式:258萬5,388元+231萬5,854元=490萬1,2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佳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一:被繼承人OOO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項目 價額 (新台幣) 備註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0元 0 土地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面積4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0,0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19.7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47.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9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地號(面積296.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76.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50.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65.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9.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9) 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27.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30.8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97.0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1.2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301.0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448.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25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519/0000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1257.1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137/00000) 0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23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元 0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地號(面積733.2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00元 00 房屋 門牌:高雄市○○區○○○路00000號(權利範圍:全)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澎湖縣○○鄉○○村0鄰0000號(權利範圍:1/6) 0,000元 00 房屋 門牌:澎湖縣○○鄉○○村○○0000號(權利範圍:2/0) 00,000元 00 存款 高雄00郵局 0,000,000元 00 債權 被告乙○○向OOO遺產借款20萬元 000,000元 依原告主張之金額。 總計:7,486,6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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