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SYV-113-家補-674-2024102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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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4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人乙○○○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 聲請人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家事非 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 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