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YV-113-家補-677-202410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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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7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巷0號0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大陸地區離婚判決認可事件,聲 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 徵收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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