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SYV-113-家補-685-202410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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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85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巷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乙○○為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 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件,且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 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 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建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