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14
案號
KSYV-113-家補-686-2025011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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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 有物之訴,係共有人對於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而起訴請 求法院命為適當之分配,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 之拘束,故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非 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中其應分得共有物之價值為準;再民法第 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 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 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 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480號民事裁 定意旨參照)。至原告主張其代墊被繼承人000生前積欠之債務 、醫療費用及支出喪葬費用,應先給付予原告之部分,屬訴訟上 實體有無理由之範疇,尚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係訴訟上 程序事項有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039號民事裁定、臺 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抗字第92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無從優 先自遺產中扣除。據此,原告主張被繼承人000於民國113年0月0 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即原告甲○○、兄弟姊妹即被告乙○○、丙 ○○、丁○○,應繼分即如附表一所示,請求分割遺產。依卷附財政 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不計 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被繼承人000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其 價額各如附表二價額欄所載,共計新台幣(下同)650,284元, 揆諸上開說明,依原告應繼分2分之1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325,142元(計算式:650,284元×1/2=325,14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麗芬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命補 正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金蘭 附表一: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甲○○ 2分之1 2 乙○○ 6分之1 3 丙○○ 6分之1 4 丁○○ 6分之1 附表二:被繼承人000之遺產 編號 遺產項目 價額 備註 1 臺灣土地銀行鳳山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號) 3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價額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港都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 453元 同上 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鳳松分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號) 100元 同上 4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郵局(帳號:000000000號) 600,000元 同上 5 中華郵政公司鳳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9,728元 同上 6 汽車(車牌號碼:000-0000) 40,000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所載價額 合計 650,2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