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4

案號

KSYV-113-家補-690-2024102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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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90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蔡○○之繼承人,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之遺產,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被 繼承人之遺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20,925,180元。又原告之應繼 分比例為6分之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 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3,487,530元,按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551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 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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