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SYV-113-家補-694-20241104-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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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甲○○為監護宣告事件,未據 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4項所定丁類家事事 件,且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 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彭志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