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日期

2025-02-08

案號

KSYV-113-家補-697-20250208-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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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乙○○○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之家 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規定,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是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 本文與第26條第1項等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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