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YV-113-家補-708-20241211-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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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0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丁○○ 戊○○ 丙○○即○○○ 乙○○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丁○○請求 分割其繼承如附表所示之公同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 代位人丁○○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而原告請求分割被 繼承人庚○○遺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2,994,517元,被代位人 丁○○之應繼分為1/4,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48,629元【計 算式:2,994,517元×1/4(丁○○之應繼分比例)=748,629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千晴 ◎附註: 本裁定僅係就訴訟標的價額之程序要件核定,如兩造對本案實體事項有所主張或答辯,請俟本院另行通知後再行提出。 附表: 被繼承人庚○○之遺產 編 號 遺產項目 價額(新臺幣) 備註 1 ○○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 2,835,417元 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 2 ○○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市○○區○○路00號,權利範圍:1/2) 159,100元 同上 合計 2,994,5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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