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2-05

案號

KSYV-113-家補-709-20250205-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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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0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丙○○ 丁○○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理由二所示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又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即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 二、經查:原告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戊○○○遺產及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尚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並未載明本件被繼承人全部遺產範圍之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計算裁判費,故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尚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㈠載明被繼承人戊○○○全部遺產項目及各該遺產價額(土地以起 訴時即113年8月1日之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則以當年度房屋課稅現值為準),並提出相關遺產之登記謄本或證明文件。  ㈡國稅局出具之被繼承人戊○○○遺產清冊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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