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YV-113-家補-711-20241022-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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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鎮區○○○路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 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英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思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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