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特留分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YV-113-家補-719-20241209-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19號 原 告 邱美英 邱美秀 邱秀華 邱淑芬 被 告 邱裕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該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另因遺囑人僅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始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187條規定),該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自應以其對該遺產應繼分與特留分之差額作為計算之標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原告起訴尚缺一定程 式及要件,爰定相當期限命原告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提民事起訴狀訴之聲明與請求權 基礎不明確,原告應具體敘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原告請求本院應為如何之判決)及請求權基礎(即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 ㈡、就上述應補正事項之具體說明: 1.原告就聲明部份係記載「遺產依遺囑指定的應繼分比例分割 後特留分權利人與繼承人應分別共有該財產」,然未就所謂「遺產」、「遺囑指定的應繼分比例」、「特留分權利人與繼承人應分別共有(之具體比例)」、「該財產」以附表或其他任何形式為記載,致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欲受如何之判決,就此請具體表明「遺產範圍」(應包含個別之項目、於起訴時之價值)、「遺囑指定之應繼分比例」、「所主張之分別共有比例,或其他主張之分割方式」。 2.請求權基礎部份,簡單來說,就是原告應該具體指明,所希 望、主張、應受判決之聲明,係依據如何的法律規定、契約或遺囑,從而法院應該這樣作判決。故在補正上述聲明之後,請於事實部份記載這些「原告認為法院應該為『原告主張之聲明』的法律、契約、遺囑上依據」,並記載有關這些依據的事實。 3.又依據上述說明,法院計算訴訟標的時,應就應繼分及特留 分之差額為計算標準,原告本件起訴未記載特留分被侵害之價值,亦未聲明行使扣減權之範圍(比例、計算之遺產價值),致使本院無法計算、核定訴訟標的,故請原告就此一併提出具體計算式,及證據(如不動產之實價登錄資料等)。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政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