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27

案號

KSYV-113-家補-724-20241127-1

字號

家補

法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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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2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請求分割遺產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 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 ,按原告所佔應繼分比例定之。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 人丙○○如附表所示遺產,價額各如附表價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 (下同)1,173,932元,又原告之應繼分比例為2分之1,依上說 明,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586,966元【計算式:1,1 73,932元×1/2=586,96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86,96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佳妮 附表:原告主張被繼承人丙○○之遺產項目及價額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股數 價額(新臺幣) 1 存款 ○○庫商業銀行綜合存款 79元 2 存款 ○○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3,334元 3 存款 ○○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1,220元 4 存款 ○○公司活期儲蓄存款 22元 5 存款 ○○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 18,130元 6 存款 ○○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47元 7 投資 富采 1,000股 71,200元 8 投資 界霖 1,000股 103,000元 9 投資 萬潤 2,000股 270,000元 10 投資 台表科 2,000股 237,000元 11 投資 昇貿 1,000股 76,100元 12 投資 科嘉-KY 2,000股 127,000元 13 投資 茂林-KY 4,000股 266,800元 合計: 1,173,932元 說明: ⒈上述編號1至13之價額依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價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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